(2024)浙1003破48号之一公告(终止债务清理)
发布日期:2024-11-05 来源:综合办公室
台 州 市 黄 岩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浙1003破48号之一
2024年9月14日,本院根据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李春萍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担任李春萍的管理人。查明,在债务清理期间,李春萍拒绝配合管理人询问、调查,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其财产情况、债权债务信息,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管理人申请本院终止李春萍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李春萍在债务清理期间拒绝配合管理人询问、调查,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其财产情况、债权债务信息,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李春萍的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裁定终止李春萍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