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1-11-04 来源:区法院
黄法[2011]19号
本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审判执行工作和案件卷宗管理,规范案件报结,根据上级法院要求,本院将于今年6月开始实施案件归档报结工作,现将《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遵照执行,切实做好案件归档报结工作。如在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本院办公室联系。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主题词:档案 归档报结 实施办法 通知
抄 送:市中院、区档案局 (共印30份)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1年5月4日印发
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审判执行工作,加强诉讼(执行)案件管理,确保诉讼(执行)案件材料的完整和及时归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执行)案件归档报结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归档报结是指案件审判、执行结束后,承办书记员(或部门档案管理员)将该案的诉讼(执行)文书材料,按照归档质量要求整理立卷并移交本院档案室检查合格后办理归档手续,该案件即属报送结案完毕。归档日期即为案件报结日期。
统计审判、执行质量效率的有关评估指标数据,以归档报结数为结案数。
第二条 案件归档应在案件办结后二个月内办理。
第三条 案件审(执)结后,承办法官应与书记员做好案卷交接工作,承办书记员应认真整理案件材料,按归档要求立卷后,编写卷内页码及卷内目录,并将案件相关信息数据准确、完整录入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
第四条 案件在归档前,应先送交本院案件质量评查部门进行评查,并经承办法官核查补正,确认合格后,立卷人(承办书记员)和检查人(承办法官)分别在卷底备考表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笔,不得使用印章。
第五条 案件材料不齐的,一般不得归档报结。案卷中暂缺个别无法在案件办结后及时收集的,如诉讼费结算票据等材料,书记员应在案卷中相应位置留有空白纸张并编上页码(注明粘贴内容),承办法官应在统一格式的《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参见附件)上注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及原因,随卷送交归档,由档案室入卷备案。对涉及暂缺材料的案卷,档案室可视为归档,先予报结。
第六条 对视为归档案件,应在归档报结后二个月内收齐所缺材料进行粘贴,档案管理员应将《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从卷内抽出交还。在二个月期限届满后确无法补齐所缺材料的,由承办法官或书记员将写明原因的《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交庭(局)长审核签字后,在原预留空白处粘贴,档案室予以确认。
第七条 已归档的案件,除《缺少案件材料说明表》上注明所缺材料外,原则上不允许补充其他材料。如有案件材料确需补充入卷的,入卷材料须经庭(局)长审核签字后,档案室予以确认,由承办书记员负责做好拆卷、补卷和重立卷等工作。
第八条 案件归档时,归档人员应做好审判(执行)流程管理系统的归档信息录入工作,并导出归档案件数据清单,提请归档。其中,缺少材料的案件,必须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视为归档”选项中选择“是”,然后选择所缺材料名称并输入预留空白页号,提请归档。归档人员在归档案卷时连同《归档清单》一式两份,交档案室办理归档交接手续。
第九条 档案室接收归档卷宗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如出现较多数量集中送卷时,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检查,对符合归档要求的卷宗,即时办理好归档报结手续;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予以退回重新立卷。
第十条 各类上诉案件,应在移送案卷的同时,向档案室提交一份由庭长签字的移送函,移送日期作为视为归档日期。
第十一条 因执行、再审、信访等原因需要调阅卷宗材料的,均应先归档报结,不得从承办法官处直接借卷。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审(执)结后二个月仍未办理归档的、已视为报结但在规定期限内未补齐材料的案件,应及时催归。同时,办公室应每二个月一次对归档情况进行书面通报,通报情况报政治处备案,列入年度岗位工作目标考核。如业务庭(局)或承办人对所办结案件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应归档而未归档或已视为报结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案件超过十分之一的,将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损毁、丢失案卷、证据材料或者其他诉讼材料等的,根据情况,按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1年6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缺少案件材料情况说明表